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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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总结近十年来建筑业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经验,确切掌握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司将于近期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收集汇总九十年代以来建成的、能反映本地区、本行业建筑业发展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上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部门负责上报工业建设项目和土木工程项目,上报的典型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规模大,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本地区高度最高的2-3个,跨度最大的2-3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路桥、公用设施等典型工程2-3个;

  土木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利、水电、机场等典型工程2-3个;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核电、通信等典型工程2-3个;

  2.设计新颖,施工技术复杂、有创新,科技含量高;

  3.质量控制严格,方法、手段先进。

  所报资料应包括:工程基本概况,设计、施工主要技术特点,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科技创新资料,最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等,尽量用图形、图像资料,文字2000-3000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典型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司(e-mail:zhaohy@mail.cin.gov.cn)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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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民政部门十分重视加强信息工作,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了从上到下、覆盖到县一级的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这对于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政信息系统还不十分完善,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先进部门相
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各地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为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文件精神,做好新时期的民政信息工作,特就加强和改善民政信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用好信息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十分重视信息工作。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春节团拜会上,对办公厅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第一条就是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工作。朱■基副总理指出:“信息是我们正确决策的非常重要的依据,没有信息就不能够作决策。”多吉才让部长在国务院召开
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健全网络,开拓渠道,加强联络,使民政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准确、传递迅速,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科学决策服务。”
信息是正确决策的条件和依据,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信息工作能够大体上反映一个地方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深刻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通过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发现、总结和
推广先进典型,把信息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同志特别是第一把手要注意批阅和使用信息,用好信息。民政部将从1995年起通过一定方式通报领导同志对信息的批阅情况,各地民政部门也应将领导阅读和指示情况作为衡量信息工作的重要尺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信息手段,
用足、用好各类信息。
二、以信息的采集、报送为重点,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信息的采集、报送是政务信息的核心环节。各级民政信息部门要抓住重点,作好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采集和报送的重点是:掌握和提供本地区民政工作重要动态、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和意见;收集汇报党和国家及民政部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
了解并反映民政对象存在的问题、生活状况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捕捉和交流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新观点、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摸清并传送重大灾情和涉及民政业务的突发性、敏感性、倾向性事件及非正常现象。
搞好信息采集、报送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广泛、上下通达、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信息员队伍。高度重视“信息源”和“网络化”,是现代政务信息的显著特征。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起上下贯通、内外交错的信息网络,同时要解决好一般和重点的关系
,既要普遍建立联系、尽快消灭信息“死角”,又要在基层重点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的信息点。
信息报送要重点做好向本级机关领导报送,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做好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上级民政部门的报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办好信息刊物,做到渠道畅通,简便灵活。综合部门要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在广泛搜集、认真筛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本
机关领导主动提供信息服务。机关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业务信息,并与储备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为了及时掌握基层的情况,各地可适当建立越级报送的信息直报点。信息主管部门对下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应实行登记和定期通报采用情况的制度。
要坚持信息报送程序和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向部报送的信息一般只需报给部办公厅综合处2份,业务处信息也可报主管业务司1份,不必普遍分送各司局或部领导本人。
三、以综合分析为重点,提高信息质量
质量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调查研究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基本功,实事求是是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信息的原始材料一定要来自工作实际,来自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随意编造或任意夸张。要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整理、提炼、综合、分析各类原始信息材料。要坚持既报喜、又报
忧。要十分注意敏感性、倾向性、趋向性信息的综合分析,克服目前民政信息比较零散、滞后,原始信息材料较多,综合性、分析性、预测性信息较少的弱点,在开通信息渠道的基础上加强综合分析,更好地发挥信息在各级领导决策中的作用。要强化办公、政研部门管理信息的职能,加强
力量,提高信息员素质,这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必备条件。要培养高效率、快节奏的工作作风,发现信息苗头,及时调查核实和采写,迅速传递,提高信息时效。要把政务信息工作同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民政宣传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以信息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制度建议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要以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为重点,采取各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参与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民政部从1995年起每两年左右评选一次优秀民政信息和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各
地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典型引路,带动本地区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报送、审批、传递、反馈、评比、表彰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坚持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使信息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五、提高信息队伍素质,改进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跟上信息现代化步伐
由于领导机关和决策者越来越多地依靠现代信息手段处理公务、指导工作、做出决策,这就对信息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和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信息主管部门除选派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外,还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学习培训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方便,
既让他们参与中心工作,尽可能多地熟悉业务,了解面上的工作,领会和掌握领导同志工作意图和部署,又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信息。要加强对信息员的教育与培养,努力提高信息员的工作责任感和政策水平,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勤奋的工作态度,锻炼他们的理
解、洞察、概括、综合、分析能力,提高文字水平,掌握计算机操作,并可采取短期培训、到上级信息部门短期实习等办法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
要改进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办公自动化规划中,将信息传输自动化放在优先位置。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电话传真设备的基础上,为信息工作配备计算机,尽快首先与民政部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力争在三年之内实现以计算机数据传输为主、以传真电话和纸
质信息传递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民政系统的信息自动检索和处理。民政部拟于近期在部分省区进行远程传输试点。力争到1997年与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的计算机传输;省级民政部门也应尽快在本地建立相应的传输系统。
六、广开渠道,扩大交流,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政务信息系统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但也存在广开渠道的问题。民政部已从1992年下半年起与大多数省份的个别地、县民政部门建立了直接的信息联系,又于1993年8月通过国办远程站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建立了新的信息交流渠道。各地民政
部门也应建立类似的联系,争取创造条件,主动与省级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建立远程工作站一类的信息热线。现代政务信息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是它能够被赋予一定的指导性,并实现一定层次、一定条件下的成果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民政信息在体制转轨时期总结和推广探索
经验方面的灵活、轻捷的作用,善于运用信息手段指导工作,经常通报和交流有关信息,鼓励下级部门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并提倡和鼓励办公、政研部门之间多种形式的联络与交流。此外,应积极而慎重地探索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结合的有效方式,特别是政务信息与经济信息之间的结
合点,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广泛的信息,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1995年3月3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订统计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统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统计管理站,统计管理站挂靠党政办公室,乡镇长(主任)兼站长,党政办主任兼副站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站、所)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管理站。综合统计员任副站长兼党政办副主任,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变动,须征得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县市区统计部门可以建议将其调整。
各村(居)委会由村会计(主任)兼任村(居)委会统计员。
第五条 乡镇统计管理站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并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统计图表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五)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各部门(所站)、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中专以上统计(经济)类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统计岗位证书》。
综合统计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加强统计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
(三)准确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管理好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健全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管理好统计档案、更新统计图表。
(五)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的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应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管理站。
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统计管理站盖章。
(二)统计台帐制度。
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乡镇(街道)起报进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整理综合统计台帐的依据,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是乡镇(街道)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帐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字填写。
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挖补、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站长(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综合统计员要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程负责,要注意综合数据与各专业数据的衔接,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的,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不得自行修改基层数据。
凡是乡镇(街道)各部门(站、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经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四)统计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和县市区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利用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文字资料,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报表均属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绝。
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需要统计资料的,由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统一提供。涉及政绩考核的,由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接替人员必须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站提供专用办公用房、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文件盒、电话机等必需的办公用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管理站,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与县市区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上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管理站日常的工作业务经费以及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抽样调查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每年应抽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