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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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6]14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第六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七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东片区(上、下任新城区)。

2.新建社区(东至街心广场,西市第二高级中学,北以河为界,南至金城江区计生站。)

3.教育社区(北至城西路,南至明月路,东至翠玉路,西至民族中专。)

4.九龙公园(东至市技校,西至中行东方处界,北至金城江区财政局界,南至三医院住院部及至市收容站。)

5.市卫校、市第二人民医院规划区域按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百旺民族经济开发区(东至百旺屯、西至原糖坡、北至市金兴化工厂及以河为界、南至香炉。)

2.新建社区(东以富民路为界,西至工农路、区保育院巷道。)

3.动物园片区(东以西环路为界,西北以建设路为界。)

4.南桥、水洞片区(翠玉路、青秀路、金旺路、人民厂转盘、金辉西苑小区。)

5.虎山片区(东至山脚、西至石油公司宿舍、北至虎山脚、南至那么。)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北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工业园区及已建成区)

2.城西路以北和建设路以西。

3.广西金河锌业集团生产区、生活区及大门前500米。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中山路(桥卜社区、北至、南至)、江北路(江北至、江东至)、解放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新建路(新建东路、新建西路、文体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南新西路(文苑路、利乐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城西路、新建西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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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甬政发[2000]274号)文件精神,现就经委系统市属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具体处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原国有、集体企业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含与宁波市外中中合资企业),经中外(中中)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可参照甬政发[2000]34号文件有关政策,理顺职工劳动关系。
  二、中外合资企业存续期间,原中方户职工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采取按工龄分段计算的办法。具体为:合资前均按我市1998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896元)计算。合资期间,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按企业改制时该职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补偿,本人标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1998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0%。
  三、中外(中中)合资企业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来源,合资前由中方户承担,或中方户隶属控股(集团)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合资期间由合资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实施方案是在本市推行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实施方案符合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它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的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有利于新老医疗制度的平稳过渡,有利于建立并逐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会议决定批准实施方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尽快制定与实施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要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可能因病致贫的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本
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同时,要在全社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以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
会议强调,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细致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在医药卫生领域中加强监督管理。全市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努力。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