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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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 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白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 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农机监理机构发放的农业机械牌证,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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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2005年修正)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1998年1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培训和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相分离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
  第七条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熟悉所鉴定职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考评人员。
  (二) 有与所考核鉴定职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所和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设施。
  (三)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鉴定机构的设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置鉴定机构,申请人应按需设置的鉴定机构的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鉴定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组织实施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考核,评定技能等级,并对考核鉴定合格者,报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聘任具有相应资格及等级的考评人员,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和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进行资格审核与培训;对审核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一)劳动者需认定职业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
  (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需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
  (三)经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培训后,需认定技能水平的;
  (四)从事技术性工种的个体劳动者需认定技能水平的;
  (五)社会待业人员经就业前培训或劳动预备教育培训后,需考核鉴定其技术水平的;
  (六)自学人员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
  (七)劳动者出国(出境),需办理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
  (八)其他需要认定职业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技术等级资格:
  (一)在同一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累计工作4年以上的;
  (二)经过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技术等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的;
  (二)经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三)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作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技术等级资格:
  (一)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的;
  (二)经过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三)高等院校、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毕业生并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技师:
  (一)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
  (二)为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的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获奖者,本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获奖者;
  (三)为省级、本市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 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累计受聘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
  第二十一条 确有技术专长,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后,交纳鉴定费并领取准考证。
  鉴定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考评组实施。
  考评组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对同一职业的每次考核,其考评人员必须轮换,轮换人数不少于考评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还应进行专业知识的答辩。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国家和广东省的试题库中抽取;国家和广东省的试题库中没有的职业试题,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应在考核前印制密封,并限于当日被考核鉴定机构提取。
  第二十七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劳动保障部门须选派监考人员在场,监考人员应对鉴定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按照管理权限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应当进行专门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认定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定期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予注销:
  (一)已不符合鉴定机构设立条件,经评估不合格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三)超越鉴定职权范围,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鉴定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不执行考评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评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除取消其考评资格外,并提请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劳动部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人员的岗位资格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技术性职业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资格凭证;录用对口工种岗位者,用人单位可按其相应职业资格确定工资待遇。对从事技术性工种的个体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02-7-13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国际友人的热情支持下,经过不懈的努力,2001年7月13日,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为北京乃至全国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从现在起,北京市将进入一个以筹办奥运为特色的加速发展时期,对顺利完成"十五"计划,实现首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实现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奥运会的承诺,指导和统筹奥运会的各项筹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构想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办好奥运会的指示精神,"新北京、新奥运"为主题,突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坚持勤俭节约,全面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为中国及世界体育留下独特的遗产,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坚持"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色奥运。把环境保护作为奥运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首要条件,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广泛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大规模多方位地推进环境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和环保产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各项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大幅度提高首都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城市。

  科技奥运。紧密结合科技最新进展,集成全国科技创新成果,举办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提高北京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在人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创新实力的窗口。

  人文奥运。普及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市民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信任与友谊;突出"以人为本",以运动员为中心,努力建设与奥运会相适应的自然、人文环境,提供优质服务;遵循奥林匹克宗旨,以举办奥运会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丰富全体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以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为基础,推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二)战略目标

  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通过13亿人民的积极参与,让奥林匹克精神得到最广泛的弘扬和传播;体育设施符合奥运会的各项技术标准,主体育场及重要场馆建成代表当代一流水平的体育建筑精品;竞赛组织工作科学严谨,高效有序,公平公正,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条件;各项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在先进可靠的基础上,有若干项最新高科技成果在奥运史上首次采用;文化活动体现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无穷魅力,成为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广阔舞台;安全保卫布署严密,防范有力,氛围宽松,做到祥和安宁,万无一失;组织管理和市场运作注重创新,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全国以及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奥运会对全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快发展。力求首都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变化,到2008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美元以上,经济现代化、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使北京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塑造首都改革创新和全方位开放的新形象。以奥运项目为载体,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实行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基本形成与国际规范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博采中外各家所长;在政府工作中,坚持开放、公正、高效、廉洁,增强务实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力求奥运筹备工作和项目运作成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典范。

  努力实现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科研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竞赛组织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科学选才和科学训练方面的优秀研究员和教练员,培养出一批竞技运动的新尖子人才;争取参加2008年奥运会所有大项和更多小项的比赛,力争金牌总数有新的突破,综合实力有明显增强;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加快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战略方针

  第一,把举办奥运会与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结合起来。让全国各地共享奥运机遇,促进各省市共同发展;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办好奥运会;积极主动争取国家各部委的帮助,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支持。

  第二,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按照北京市"十五"计划和"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雄厚的物质条件。在筹办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注重体育设施的赛后利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把举办奥运会与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向全国和全世界敞开胸怀,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各种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和现代尺度的要求开展工作,通过举办奥运会全面提高北京的开放水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象。

  第四,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克服社会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善中外语言交流环境,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各窗口行业文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举办奥运会创造团结、稳定、向上、祥和的文明环境。

  第五,把举办奥运会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举办奥运会,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让筹备奥运会的过程成为切实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

  (四)战略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12月~2003年6月。制定并实施《奥运行动规划》;组建奥运会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奥运场馆、设施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准备;环保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一批文化、旅游设施开始建设;市场开发工作启动运行。

  全面建设阶段:2003年7月~2006年6月。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奥运场馆建设和其它相关设施建设全面展开。到2006年6月,基本完成奥运场馆及设施的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完善运行阶段:2006年7月~2008年奥运会开幕。各项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部场馆和设施达到奥运会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调整、测试和试运行,确保正常使用;组织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全部就绪。

  二、奥运比赛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

  遵循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吸取其它奥运会举办城市场馆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承诺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建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及相关设施。


  (一)原则、内容和布局

  基本原则:第一,场馆的规划设计,既要有利于奥运体育比赛,又要充分考虑赛后利用。在满足比赛期间国际奥委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奥运场馆的社会效益,使之与广大市民日常健身的需要相结合,并便于赛后开展文化、体育、会展、商贸、旅游、娱乐等活动。第二,坚持勤俭节约,力戒奢华浪费。所有场馆设施建设的规模、位置、数量逐一进行论证,能够利用现有场馆进行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能搞临时性场馆的就不搞永久性场馆。第三,创出体育建筑精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探索建筑技术、艺术与环保的有机结合,为首都留下独特的奥运遗产。

  建设内容:奥运会比赛计划使用场馆37个,其中北京地区32个,京外地区5个。在北京32个比赛场馆中,新建19个(含6个临时赛场),改扩建13个。此外,还要改造59个训练场馆及配套建设残奥会专用设施。京外地区的5个场馆项目中,青岛国际帆船中心、天津体育场、秦皇岛体育场为新建项目;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上海体育场为改造项目。

  布局方案:呈"一个主中心加三个区域"的分布格局。"奥林匹克公园"是举办奥运会的"主中心区",内有13个场馆;"西部社区"有9个场馆,其中新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赛后将成为市区西南部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大学区"安排首都体育馆等4个场馆,赛后成为大学及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北部风景旅游区",安排北京乡村赛马场等2个场馆,便于赛后发展郊区旅游业。此外,在其他地区,改扩建工人体育场等4个场馆,为相邻地区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二)奥林匹克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奥林匹克公园地处城市中轴线北端,面积1135公顷,包括680公顷的森林公园,405公顷奥运中心区。奥林匹克公园依托亚运会场馆和各项配套设施,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政基础条件较好,商业、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备。奥林匹克公园的规划将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市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之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空间开敞、绿地环绕、环境优美,能够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

  奥林匹克公园内具有代表性的新建场馆有:

  国家体育场:可容纳8万人,是举行开(闭)幕式、田径比赛、足球决赛等活动和赛事的场地。

  国家体育馆:可容纳1.8万人,是体操比赛、手球和排球决赛的场地,可设计为多功能公共场所。

  国家游泳中心:可容纳1.7万人,是游泳项目的主赛场,奥运会后可成为公共运动场所。

  在奥林匹克公园内,还将建设一些相关设施:

  奥运村:运动员公寓36万平方米。奥运会期间供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随队体育官员居住,村内配套设施齐全。赛后可向社会出售。

  规划一批建筑,在奥运会期间能用作乒乓球、羽毛球、击剑、摔跤比赛场馆和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电视中心使用,会后将成为会展中心和文化设施,如首都青少年宫、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同时,还将规划建设酒店、会议、商业、办公等其它配套服务设施。

  (三)场馆的设计理念

  满足比赛要求,实用而不奢华。符合2008年国际奥林匹克夏季运动联合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残疾人奥运会的特殊使用要求,注重质量、节省投资。

  广泛应用高科技,体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远程音像传输技术以及图像显示技术,为奥运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广泛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材料,广泛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节能技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安全舒适并有利于赛后利用。场馆设计要以人为本,为所有与会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空间环境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要求;场馆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之间紧密结合,各种功能综合配套;建筑空间实现可变性和功能的多样化,为赛后利用和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精心编制交通规划,确保任何情况下,交通服务便利、快捷。

  (四)充分考虑残奥会的特殊要求

  筹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形成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社会氛围的有利时机。奥运会场馆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观众的特殊要求,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创造条件。

  残奥会将使用奥运会的18个比赛场馆。这些场馆,将充分考虑残疾人奥运会的需要,实施无障碍设计。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配备光电、声响等设备,方便他们参加各类比赛。奥运村的所有相关设施也将采用无障碍设计。

  三、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环境污染防治

  以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优质清洁能源、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措施,实现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显著改善
。到2008年,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指标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的要求,颗粒物浓度达到发达国家大城市水平,满足承办奥运会的需要。

  防治煤烟型污染。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大力引进和发展天然气、电力等优质清洁能源;建设陕北天然气进京第二条长输管线及配套设施;改善电力供应结构,新增用电负荷主要依靠引进外部电源供应,加强城市中心区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建设北京第三热电厂、高井电厂改用燃气项目,新建、扩建草桥等8座燃气热电厂,实现冷热电联供;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大力开展节能工作。到2008年,全市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50亿立方米;煤炭及焦炭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降低到20%以下;市区热力供热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左右。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污染。2003年起新车的污染物排放开始执行相当于欧洲2号的标准,2008年之前,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当于欧洲3号的标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和检测制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加强环保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在公交车和出租车中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适用技术;积极推广电动汽车等新型汽车技术。

  防治城市地区扬尘污染。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达到环保要求;2003年1月起,凡在四环路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一律实行密闭运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2005年基本消灭全市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市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100%。

  防治工业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各项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加强冶金、化工、电力、水泥等行业生产污染控制;加大市区企业搬迁调整力度,2008年之前完成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00家左右污染企业的调整搬迁,首钢完成减产200万吨钢和结构调整目标。

  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协作,共同实现《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目标,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措施,保证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来水和水库蓄水的水质,基本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功能;结合调整经济结构、节约用水、农业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等工作,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源。

  防治水污染。建成卢沟桥、清河、小红门等污水处理厂,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到2008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施市区城市水系和温榆河等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快建设主要河道污水截流管线,结合旧城改造对排水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郊区城镇、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建成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焦家坡垃圾填埋厂等工程。到2005年,市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理处置。

  防治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加强城市交通、施工工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道路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控制夜间进城的大型货车和农用机动车的行驶路段和速度;强化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性源、放射性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新建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并加强光污染防治。到2008年,城市建成区噪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环境继续符合国家标准。

  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集热、燃料电池、纳米材料等技术;加强环境科研、监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现有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降低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生态环境建设

  在防治环境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造林绿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快构筑良好的首都生态基础。到2008年,实现青山、碧水、绿地、蓝天和建成生态城市的目标。

  建设首都绿色生态屏障。2007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0%,基本完成山区、平原地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05年,山区绿化完成10万公顷,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绿色通道建设完成2.3万公顷,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完成1.25万公顷。

  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高标准完成市区255条主要大街的绿化改造,广泛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市区水面,营造水面景观;建设好市区中心大面积公共绿地(公园),建成50块1万平方米以上以乔木为主的大型绿地;完善郊区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绿化体系。2007年,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45%。

  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2005年之前基本消除本地沙尘危害,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延庆康庄、昌平南口)的治理;2007年基本完成潜在沙化土地的治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首都生态圈建设和防沙治沙工作。

  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保存地表和地下水库的清洁水源,最大限度地利用降水和再生水源;建设清河、吴家村、酒仙桥等7座中水处理厂,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率达到50%;开展居住小区和单位中水回用;完善开采地下水计划,重点控制工农业取用地下水的数量,逐步提高地下水水位;做好汛期雨洪的拦截及回灌工作,补充、涵养地下水源;提高公民水资源忧患意识,进一步理顺水价体系,积极应用节水技术和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对水、土地、森林、草场、矿产、水产渔业、生物物种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和禁伐区;重视保护现有湿地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建设人工湿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基因资源。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发展高效型生态农业;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采取新型农田耕作技术,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制订完成畜禽养殖业搬迁调整和污染防治计划;发展有机食品,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全面整治城市环境。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脏乱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建设和完善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容设施,实施架空线入地,搞好城市建筑物的美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加快环境优美街道、社区建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达到市区水平。

  提升市民生态文明素养,倡导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倡导利于环境的消费习惯,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商店、绿色校园、绿色企业、绿色单位创建活动;提倡家庭和单位使用再生物品,安装节水、节能设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使用不破坏臭氧层的设备等;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经常保养车辆,确保车容整洁,排放达标。

  (三)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

  以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经济环保为目标,全面推进北京交通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扩建等工程建设,形成以公共交通网络为主体、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对外交通发达的现代化交通体系,为保障和促进北京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提供充分的交通条件,为奥运会提供一流的城市交通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作为重点,建设北京城市轻轨、地铁八通线、地铁五号线、地铁四号线、地铁奥运支线、东直门至首都机场快速轨道交通等工程。到2008年,力争全市新增轨道交通线路148.5公里,总里程达到202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左右。

  公路。建设完成五环路、六环路、京密路等高速公路和一批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到2008年,全市高速公路达到7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1470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87.3公里/平方公里。

  城市道路。加强城市路网建设,加快完善由环路、通道线、联络线组成的快速干道系统;结合旧城改建,增大城区路网密度。到2007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318公里。

  民航。以建成具有国际和国内枢纽双重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机场为目标,扩建首都国际机场,满足奥运会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共交通。继续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增加公交专用道,完善公交运营线路;新建、改扩建东直门、西直门、动物园、望京、四惠桥等公交枢纽,形成一个以市区为中心,辐射城市边缘及居民小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公交网络。

  停车设施。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在重点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优先在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大型公交枢纽站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位。

  交通管理。在市中心区采取限制性的交通措施;建立健全交通法规,加强机动车管理和停车管理,改善交通执法环境、提高市民守法意识;重点建设智能化交通指挥调度系统、现代化交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和系统化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初步实现市区交通管理现代化。

  (四)信息通信建设

  在大力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数字北京"的同时,重点实施"数字奥运"计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营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到2008年,基本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都能够安全、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取可支付得起的、丰富的、无语言障碍的、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保证北京奥运会的出色承办,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的信息化水平和成就。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基础通信管线,合理利用传输通道空间资源,保证各类奥运会通信网络光(电)缆线的铺设;规划和建设奥运信息标志性建筑,承担奥运会的多功能应用;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统筹规划,为奥运会做好频率准备;加快构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频谱管理、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分析和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综合治理,净化空中电磁环境,确保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转和使用;加快建设各类先进的通信设施,提供可靠、灵活、可扩展、可重新利用、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宽带数字化通信系统,提供与世界各国通信水平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高质量地满足奥运会的需求。

  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配备应用世界领先的奥运会及残奥会信息系统、计时计分系统、成绩处理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软件设备;重点开发完成奥运会有关的管理软件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为奥运会提供票务、旅游、纪念品、购物、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努力解决奥运会的"语言障?quot;,帮助奥运参与者互相沟通;利用智能卡技术,为与会人员在注册、安全识别、支付等过程中提供安全、方便的服务;建设卡基支付网络和良好的卡基支付环境;提高奥运场馆设施智能化水平,提供多种个性化信息服务。

  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重点突破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信息技术;推广先进成熟技术的应用,加强关键技术基础性项目建设;推进大型体育信息系统、数字化体育设备、数字媒体设备、智能卡及其相关设备等的产业化。

  四、社会环境建设

  (一)文化环境建设

  文化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展示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使东方神韵与现代奥运完美结合,为奥林匹克精神输入新的
内涵。

  举办一系列奥林匹克文化主题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奥林匹克圣火传递活动;创办"北京奥林匹克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展示人们对奥林匹克的热爱;与奥运会结合起来,继续办好北京国际音乐节、新年音乐会等标志性文化活动。

  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化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二期、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国科技馆三期、首都博物馆、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京电视台新址等重点文化设施,充分展示我国文化中心的最新形象;提高奥运场馆的文化品位,部分场馆赛后将作为文化活动场所;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市民广场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充实其文化功能。

  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重点保护旧皇城、传统城市中轴线、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市水系和古城基本格局,体现古都基本风貌;搞好中轴线、旧皇城、朝阜路、国子监街、什刹海地区的古建修缮,有步骤地进行圆明园遗址、明北京城墙遗迹等文物古迹的修缮整治;保护和利用好长城、故宫等著名的世界级人类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中,把原有各种地名的历史、内涵、事件等采取原址保留、部分保留或雕塑、石刻等手段记录下来。

  创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环境。全面整合北京文化旅游资源,搞好旅游街区、旅游景点的整体规划,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精品线路;设计和开发具有浓郁北京人文特色、体现奥运理念的旅游文化商品,扩大北京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加强特色商业街建设,为旅游者和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和环境。

  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国内外新闻媒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一流的服务,以确保记者快速、高效、准确、成功地报道奥运会。

  增进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增进全体市民的民族团结意识,调动各民族参与奥运会的积极性,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全国各民族的节日。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要尊重各民族和各国运动员的宗教习俗,细致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分布和建设。

  (二)安全卫生环境建设

  全力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可靠的交通和消防保障体系、安全的医疗卫生体系和严密细致的保障措施,确保奥运会的安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和"科技创安"工程,加强基层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打击、防范和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恐怖能力。

  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奥运会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做好奥运会体育场馆、住地和相关场所的安全保卫。借鉴以往奥运会经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措施。依法建设各类消防安全设施,合理设置消防力量,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首都警务队伍的建设,树立中国警察的良好形象。

  加强医疗条件建设。改善为奥运会服务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条件,适应残奥会的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改造和建设医疗建筑;加强医疗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急救网络;针对奥运会期间医疗卫生承担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公共卫生。强化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高度警惕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病的传入;健全疾病监测网络,深入做好预防工作;强化以食品卫生为主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动物疾病监测、防治、检疫和监督体系,加强马匹检疫,保障动物产品、奥运会比赛动物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食用动物产品中毒事件。

  加大反兴奋剂力度。完善兴奋剂检测手段,开发新技术,提高兴奋剂检测能力,满足奥运会对兴奋剂检测的需要;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紧密合作,具备一流的反兴奋剂技术、设施和人才。

  (三)法制环境建设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为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认真贯彻国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创造良好氛围。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广泛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政府工作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筹备奥运会的有关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奥运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化法制教育。在"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承办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市民素质建设

  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与奥林匹克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办成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提高全体市民的综合素质,积极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奥运会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奥运、参与奥运,为办好奥运献计出力,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愿,鼓励和保护广大民众心系奥运的热情,在遵循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合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以奥运为主题的活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教育活动。编撰有关丛书,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小学开展"奥运教育读本"活动,并把奥林匹克教育同学校运动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在奥运教育中的作用,把奥林匹克教育活动与全民健身运动结合起来,提高市民的奥运意识和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性。

  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quot;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文明环境。

  建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开展"市民讲英语"活动,加强窗口行业,特别是涉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大媒体外语普及力度,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要增设外语节目和栏目;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文字、图形导向标识。

  组织奥运志愿者。制定和实施2008奥运会志愿者活动计划,鼓励广大青少年及海内外人士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培训一支以大中学生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熟悉外语、热情奉献的为数众多的志愿者队伍。从2002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志愿者信息服务系统。

  五、战略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首都经济,以发展助奥运

  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举办奥运会的最基本条件。要牢牢把握"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的原则,充分发挥"奥运经济"的作用,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力以赴搞好首都经济建
设,开创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新局面,为办好奥运会营造一个繁荣的经济大环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五大行业,建设软件、微电子、电子及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着力开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为科技奥运创造条件。同时,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到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工业的比重超过40%。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首都经济的主体,对服务奥运会有着直接的作用。要加强首都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快发展突出体现首都资源优势和特点的信息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旅游及会展业、科技教育业、文化体育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运输邮政业,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左右。

  大力调整产业布局。把工业布局的调整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搬迁调整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四环路以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或淘汰任务。城市四环路以内,除保留少部分清洁型高新技术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及研发、销售中心外,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商务中心区,与奥林匹克公园共同构成北京市的三大重点功能区。同时,加强金融街,王府井、西单及前门-大栅栏-琉璃厂等重点商业中心区,现代化口岸及物流基地等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以科技助奥运

  从奥运需求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奥运会各环节的应用。

  依靠全国科技力量,推动科技奥运建设。以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牵头的九部市共同实施的"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为核心,将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中进行攻关,集成全国科技成果,率先在北京奥运会中推广使用;同时,"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向科技奥运重点倾斜,大大加强对奥运科技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抓好重点项目,强化科技项目与工程项目的结合。在交通、洁净能源、环保、场馆设施、信息通信、安全保卫、运动科技、兴奋剂检测以及奥运会开(闭)幕式等方面,推进3S技术(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智能交通、洁净煤燃烧、微小卫星、纳米材料、生物芯片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使2008年奥运会成为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以科技奥运为契机,大力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向世界展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间科技项目合作,借鉴或应用奥运会举办国成功的先进技术,紧密结合全球科技最新发展,在引进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将国际上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奥运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

  筹办奥运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和热情,把筹办奥运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重点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完成筹办奥运会的各项任务。

  民主科学决策。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科学规律办事,对重大项目要做到广纳忠言、反复论证、缜密测算、科学决策。同时,积极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外的专业机构参与筹办奥运会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避免走弯路。

  严格按规划落实各项工作。在"奥运行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严密的年度计划和各单项工程的工作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落实各项任务,把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在计划进度之中。要特别处理好质量、进度、成本三者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建设和准备工作。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要坚持以市场化筹资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市场筹资的新渠道。同时,要从组织、制度、程序等多方面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融资环境,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继续理顺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实施并不断完善政府对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回报补偿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招投标法》,项目法人的选择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所有重要环节要公开面向国内外招标;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

  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合理调剂、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积极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优化各种形式的融资安排结构,分散风险;加强项目监理,严格审核、科学合理确定概预算规模;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在满足设施功能需要的同时,依托新技术和新材料,尽量降低建筑成本。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为奥运会提供可靠人才保障

  要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必须选拔、培养和使用一大批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要充分发挥北京人才密集、国际交往活跃的优势,同时,发掘利用国内智力资源,引进吸收国外智力资源,为奥运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了解国际城市管理和经济管理规则、具有国际化眼光、能够直接与外国专家和专业机构交流的行政管理人才,熟悉国际体育和奥运事务、国际法事务、国际商务、国际金融和保险事务、国际电子信息技术、国际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要加紧学习市场经济运行、国际商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

  完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积极吸引、合理使用人才。在收入、人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合理的有吸引力的分配形式,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鼓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聘请海外学者、专家来京服务;选派科技、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加快培育首都人才市场,推动人才中介产业化。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奥运会筹办廉洁高效

  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制度、机制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立奥运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审计机构由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组成,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重点是筹备和举办奥运会过程中有关资金、物资、人员以及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成立奥运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杜绝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加强对组委会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财会集中核算等财务管理制度。奥组委大宗物品采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招投标进行统一采购。组委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组委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加强对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每个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筹办工作的透明度,所有奥运项目都对社会公布,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投资、工程进度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团结一心、埋头苦干、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参与下,21世纪的中国北京,一定能够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我们将为此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