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42:29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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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宋飞


“交叉执法”问题,一般老百姓将其形容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有些文化
素养的人将其戏称为“九龙治水”。通常所见的“交叉执法”问题大致有两种,一种叫“多层执法”,如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不仅有辖区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管,没有辖区的县市和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管;另一种叫“多头执法”,如同一级政府下属的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都可以行使执法权。
“交叉执法”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主要是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原先从事执罚职能的不合法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又变相的取得了执罚权,从过去的不确定法律地位摇身一变又成为合法的执罚组织。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执罚队伍过多过滥,造成大盖帽满天飞,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的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又在某些部门形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形象,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以应付上级的检查。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因为该法律条款非强制性条款,每个执罚部门必然片面强调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肯定不愿轻易得将自己的执罚权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样,执罚部门庞杂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且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执罚部门就会不断出现,执罚队伍将更加混乱。
在此,通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笔者对我省尤其是本地比较典型的“交叉执法”问题作一个简单枚举:
1.在河道采砂方面,水利、国土资源、矿管、海事、铁路、公安、各乡镇办等部门存在执法领域的争议和执能重叠问题;
2.在门面装修方面,工交、规划、城管、市政、环卫、装饰装修办等部门存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
3.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的查处方面,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尽管中央和省政府曾多次出台这方面的文件,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4.在对旅行社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方面,旅游和工商部门都可以进行处罚。
5.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方面,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之间存在执法争议和职能重叠。
6. 在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查处方面,水产和林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7.在市区建筑市场管理范围方面,区城建办和市建委存在执法争议。另外,市园林绿化局和区林业局就征收绿化费及砍伐树木,区市区文化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上,也存在执法争议。
为了有效解决执法领域中存在的交叉问题,各地陆续开始制定《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将协调部门定位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在这里,笔者简单介绍一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这个办法被媒体称为“国内第一个用于解决执法领域中存在的交叉问题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就笔者看来,这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1、依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日内通知另一方执法部门,7日内要求答辩;2、政府法制部门依职权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7日内报送材料;3、处理了的,政府法制部门要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向同级政府提出异议,政府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或变更指定、再行协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该意见书;4、处理不了的,政府法制部门书面建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个办法充分借鉴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成功制度安排,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的做法解决实际问题,其出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它的一套程序仅对“多头执法”适用,对“多层执法”则无法规制;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不了的问题,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的,由政府解决,那么政府是不是也该成立一个类似于终审法院的机构,这一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应包括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领导和既懂行政又懂法律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仍需继续探索。笔者认为,除了制定地方规章,国务院也应该考虑制定一个全国通行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条例》,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高度,以示中央政府为解决“交叉执法”问题的决心和魄力。
针对“多层执法”,笔者主张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将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争议的事项交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去完成;针对“多头执法”,笔者主张适用行政法律适用规则,排除或者减少交叉现象,由政府指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来专门执法,如笔者所在部门在处理林业部门和水产部门就青蛙执法发生争议时,考虑到因林业部门的执法依据出台在后,水产部门的执法依据出台在后,就大胆地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行政法律适用规则,我们裁定由政府将青蛙执法权指定给水产部门行使。
除了出台规范性文件和理论探讨,在不违反限制人身自由权只能由公安部门行使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应继续开展深入,各项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式仍应继续尝试,当然这有待于行政执法机关改革认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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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发展变化

谭荣光


  一般讲研究某个国家或某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人们往往喜欢以这个国家或这个时期制定了哪些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依据,至于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否在在中施行了,施行的效果如何,往往不作深究,可能也难以深究。我就常常怀疑历史上那些被今人引为经典的法律制度在帝王不重视或者社会动乱的时代是否真的得到实施。实际上,仅仅局限于立法层面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有时会是不真实的。因为有的立法在实践中可能并没有真正的执行,有些在实践中切实得到遵循的规则,可能并不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我国的司法传统向来强调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统一,即使在没有国法的情况下,根据“天理”或者“人情”也能够照判不误。纵观2000多年以来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儒家思想既轻视法律,又排斥法治,从孔夫子到曾国藩,都把礼、道德视为上品,而把法律等而下之。所以儒家把言行人合乎礼与道德作为做人的基本标准,而把连法都不能遵守的人视为小人,必欲严惩而后快,这就是信奉儒家的帝王将相用法通常严厉苛酷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人们对实现 共产主义社会充满了憧憬,对社会主义制度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发自内心地感到自豪,对革命先烈无私奉献的精神崇拜不已。因此,当时不可能重视制定道德要求比较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上没有法律可供适用,只能根据政策和常理进行裁判。例如1950年的民事裁定和1961年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根本就没有提到法律,明确说是根据常情和事实作出裁判。经查,当时确无解决该案纠纷的法律法规。1976年的判决书根据的是“婚姻法第17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之所以较早制定婚姻法,实际上是两个方面的推动,道德是解放妇女的需要。在旧社会,妇女基本上没有社会地位,在婚姻问题上没有任何自主权,甚至可以当作家庭财产自由买卖,可以当作男人的生育和性工具随意娶弃,而且还存在着严惩的早婚、童婚、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恶俗。新婚姻法的出台,实现了男女法律上的平等,为改变恶劣婚俗、帮助许多妇女重新择偶了法律武器,其历史意义在今天看来也不可限量。同时,新婚姻法的一个很大的副产品是,它也为那些进城后当了干部的男人抛弃家乡的糟糠之妻、另娶城市或年轻女性打开了方便之门。我们从今天的电视剧中、从很多熟人的家庭变故中都不难发现婚姻法带来的创新成果。如果有人专门研究一下这方面的总是我想一定能够发现很多悲喜交加的案例。
  1983年判决书处理的土地房屋问题,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书也没有引用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书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在1995年的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法官不仅引用了相关的实体法律,还引用了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这说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进入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时代。而在2008年的判决书中,我们不仅看到法官引用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还看到了引用了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并不意味司法解释是新生事物,而是反映了裁判文书引用司法解释是新近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司法公开、透明和需要。
  总之,我们从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的情况,能够看到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实体和程序、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发展变化过程,能够看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真实适用的情形,也能够看到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人之常情对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或许到将来的某一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引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还会写下“参考某某指导性案例”之类。另外我们从裁判文书中,还能发现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在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3个裁判文书中,没有看到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说明相关制度是后30年才建立或发挥作用的,等等。由此使我想到,如果有人能够把第一个引用实体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程序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某个审判庭判决的第一个裁判文书和第一个有法定代理人或律师参与的诉讼裁判文书找到,研究一下这种变化后面的背景和考虑,肯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激发科技特派员的创业激情,完善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黄冈市及县(市、区)按一定程序选拔、审核,下派到产业基地、专业协会、专业大户和企业从事科技攻关、示范、推广、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科技培训、产业开发以及兴办经济实体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开发、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参与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技术研发,协助制订技术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和科技型企业;搞好农副产品流通;开展实用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企业员工和农民的科技素质。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确保数量与注重质量相结合、科学普及推广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培育市场主体相结合以及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黄冈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办、市经委、市农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推进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

第三章 选 派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从科研院所、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基层科技人员中选派。坚持双向选择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原则,力求供需见面。选派对象为:
  (一)热心基层科技工作,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责任心强,创业积极性高,有一定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
  (三)市本级派遣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各县(市、区)派遣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特派员原则上2年内应有2/3以上时间在派驻基地或企业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科特办向各乡镇、产业基地、专业协会、专业大户、企业等发放科技特派员需求申请表,提出人才需求计划;向各类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发放服务意向表,提出下派意向。
  (二)根据需要对提出申请的科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征求需求单位意见,初步确定人员;
  (三)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
  (四)签订协议书;
  (五)报请各县(市、区)科特办批准,并由当地科特办颁发科技特派员聘请证书,并报市科特办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个人动态信息档案,及时记载、整理各类科技特派员工作资料,以备检查、考核及归档之用。
  第十二条 市、县科特办要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年度、任期目标责任书,细化量化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帮助科技特派员理清思路、明确任务,集中精力谋事、履职。
  第十三条 市、县科特办要与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切实加强对下派人员的管理,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和难以发挥示范作用的派驻单位,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市、县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和抽查。其抽查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五个一”科技服务和示范情况:即帮助当地一个以上农业与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工作,培植一个以上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农户,组建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技术协会,引进或推广一项科技新成果、新品种、新工艺,培训一批农民或企业员工。考核结果报市科特办备案。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同级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等,聘用期间由批准其为科技特派员的科特办每年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需报送省各高评会评审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3号)文件执行。在市评审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二)申报职称时,需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外语、计算机可以参加应知应会培训及考试;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1年后,在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职称(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承担科技项目等,在不影响本单位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为企业、专业大户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技术成果合法持有者可与合作方协商入股,并从所产出的效益中取得报酬。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领办创办经济实体、资金入股、租赁经营、独资创办、技术承包、土地流转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农民和专业大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科技创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专家以及技术人员担任各地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其经济生活待遇由企业与科技特派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创业中需要信贷支持的,继续按照《市科技局、市信用联社关于小额信贷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发经营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科字〔2006〕32号)文件执行,积极扶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在科技特派员的申请批准、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帮助科技特派员解决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乡镇、村和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组建“黄冈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搭建科技特派员合作交流平台。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进行一次评优评先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其优秀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所取得的专利,专利申请费由市科技部门解决;科技特派员结合工作和技术实际编写的科普教材及开发应用推广的先进技术,纳入同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范畴。突出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