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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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10个项目及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县防洪任务较重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另行制定。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
维护;其他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安全达标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
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计划、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解释。



19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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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株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办发〔2002〕45号和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了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总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通过积极努力,建立符合株洲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株洲提供有效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上型号水利工程,市、县直属水管单位。乡镇水管站按省政府乡镇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 确定单位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原则上分为三类:
1.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2.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这类单位依其收支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3.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我市的上型号水库、灌区及乡镇直接管理的提水、引水工程等都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均属于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
(二)严格核定编制
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株洲水管单位的具体实际,按以下原则核定人员编制:
1.大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2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灌溉面积为设计灌溉面积,下同)。
2.中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1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
3.跨行政区划,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定编2至5人;其它小型水库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编。
4.中型河坝、水闸定编15人。
5.中型电排站定编10人。
6.中型电灌站:工程枢纽定编6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中型水轮泵站:工程枢纽8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
7.市灌溉实验站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的公益性职能,定编4人。
8.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市直水管单位,由市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各县市区的水管单位由其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发生费用由发改委、财政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进行安排。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3.上述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4.资金来源: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工程维护经费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5.水利工程的维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和财政安排经费。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管后,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小型水库经营性部分的工程的日常维护经费,财政不予补贴。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投入实行民办民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水利工程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市直管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中型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小型水库由业主单位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4.集镇饮水工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5.农村五小工程,根据谁建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主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三)全面推行水管单位改革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及多种经营的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独立核算。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合理导向”的原则,科学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数额,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利、工作目标、任职条件和聘用(任)期限,实行岗位管理。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和竞争上岗。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同级财政部门要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维护资金。
(五)妥善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
1.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诸如发电、旅游、水产养殖、水利工程维修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兴办企业的,要优先使用水管单位分离人员。
2.落实社会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积极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改革前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实体,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设过程中要克服重建轻管,甚至不管的现象,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质量终身制。新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同步推进,同时具有建设和管理方案。对缺少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审批。
(七)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视不同情况,采取“谁投入、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转让等办法落实管理主体。
五、水管体制改革的步骤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定性、定编、定费”阶段。确定水管单位的性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定岗、定编和人员经费、工程维护费的测算工作。
(二)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阶段。积极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推行管养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妥善分流人员,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允许提前离岗退养、置换身份和停薪留职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市各地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搞好工作扫尾,做好总结,迎接检查验收。
(四)全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时间要求。年内各地要完成好定性、定编、定费工作,明确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07年一季度完成水管单位内部改革,2007年6月底以前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六、加强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编委、市财政、市水利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水管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和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市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管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将财政供养人员编制落实到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财政支付经费测算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其它部门各司其职,搞好工作配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制订和出台相应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方金融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开展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对象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对象。
  1.银行业: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
  2.证券期货业:齐鲁证券驻泰机构、境内上市公司;
  3.其它融资领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间融资组织。
  (二)排查重点内容。银行业和证券期货业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其它融资领域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按照省金融办等九部门制定的《〈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方案》执行。

  二、方法步骤
  这次排查采取自查和重点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3月)。召开动员会议对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4月15日前)。在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排查对象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指导和督促排查对象切实搞好自查自纠,于4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复查(4月16日至5月15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采取随机选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以及暗访等方式,对排查对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银行业100%,证券期货业100%,上市公司10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100%,典当行50%左右,融资租赁公司100%。复查情况报告要于5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市里将组织对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
  (四)整改提高(5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排查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排查发现的一些共性、根本性的问题,认真剖析风险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风险隐患的出现。
  (五)总结验收(7月1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本行业排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整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进行系统提炼,对下一步如何健全监管机制、净化市场环境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8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市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的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齐鲁证券驻泰营业部和境内上市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泰安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排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市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排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市民间融资中介组织风险排查工作。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负责从政策指导、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风险排查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扎实搞好辖区内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尤其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妥善化解消除,避免风险升级。
  (三)严肃工作纪律。风险排查工作不能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对外扩散,防止恶意炒作。宣传报道要统一口径,坚持正面引导,掌握舆论主动。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制定工作预案,出现问题要迅速应对、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云鹏 (市长)
  副组长:闫新建 (市政府特邀咨询)
  成 员:张 平 (市政府秘书长)
      胡兆柱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任树凯 (市金融办主任)
      魏 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兆德 (市公安局督察长)
      于文龙 (市商务局局长)
      韩志强 (市农业局局长)
      高 玲 (市工商局局长)
      张海清 (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行长)
      高旺东 (泰安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任树凯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