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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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3年8月26日,电力工业部

为适应电网运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现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依照执行。
为及早发现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请各网、省局在抓好电力系统年、季(月)日运行方式的同时,组织力量编制电力系统两年滚动运行方式,其内容参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重点是电力电量平衡、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短路容量分析和无功电压分析等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使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是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年度大纲。
第三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地满足负荷需求。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与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使用本系统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四条 下一级电力系统(局部)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整体)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
第八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
第十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
第十三条 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7.发电标准煤耗率和供电标准煤耗率。
8.发输变电事故造成的停电的最大电力、全年的停电电量,及折算为全网装机容量的停电时间。
9.年最小发电负荷率、年平均发电负荷率(全网、火电、水电、核电)。
四、电力系统规模及生产运行指标的分析和评价
五、主要水电厂运行情况
1.来水情况。
2.水库运用分析。
3.水电调峰及弃水情况分析。
4.年弃水调峰电量。
六、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总结和分析
1.系统事故过程简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改进和防范措施。
七、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八、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目预计投产日期。
2.各项目的设备规范。
3.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本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
第十五条 本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如下:
一、电力电量平衡
1.全系统和分区用电需求
用电需求的内容应包括年和分月最大负荷、年和分月平均最大负荷、年和分月最大峰谷差、年和分月用电量、各季典型日负荷曲线。应说明负荷预计的根据。
2.预测系统内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库运用计划。
3.发电计划
(1)分月全系统及分区火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主力火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2)分月全系统及分区水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主要水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
(3)说明影响最大可能出力的原因。
4.设备检修安排。
5.备用容量安排。
备用容量应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6.电力电量平衡(统调口径)
按年及分月对全系统和分区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平衡应包括:①最大负荷、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②平均最大负荷、平均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平均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电量平衡应包括需电量、发电量、联络线交换电量和电量盈亏等内容。
如平衡结果出现缺电力或电量情况,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实现上述措施所需具备的条件。
7.制定网外紧急支援电力电量计划。
二、网络结构
1.电力系统中较大的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网络结构特点。
2.典型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重要的检修方式下的电气结线方式。
三、潮流分析
1.典型运行方式下高峰、低谷潮流图。
2.N—1静态安全分析。
四、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五、短路容量
1.编制短路容量表。
2.指出短路容量越限的设备及所应采取的措施。
六、无功与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
2.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3.系统电压水平、本年度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七、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分月系统调峰能力分析,调峰能力缺额及补救办法。
2.调峰调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及经济分析(包括典型日运行方式的经济分析)。
4.线损率、网损率预测及减少线损、网损准备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九、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附录: 有关指标的名词解释
1.负荷
《规定》中未冠以发电、供电或用电的负荷是指:
负荷=发电负荷±联络线功率(送出为-,受入为+)-抽水蓄能电厂抽水负荷。
2.最大负荷
报告期内负荷的最大值。
3.负荷峰谷差
每日最大负荷与最小负荷之差。
4.最大峰谷差
报告期内负荷峰谷差的最大值。
5.抽水蓄能电厂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发电状态的发电量记入的总的水电发电量中,抽水耗电量单列一条统计。
6.平均最大负荷
Σ报告期每日最大负荷
平均最大负荷=-----------
报告期日历天数
7.出力
发电机发出的功率。
8.可能出力
在机组和升压站等设备的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水电站受水量和水位、火电厂受燃料供应等因素的影响,发电设备实际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即:可能出力为报告期内机组铭牌容量,加经技术措施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减去机组之间、机组与主要辅机和升压站之间不配套减少的出力,减去设备本身缺陷减少的出力,减去封存设备能力,减去由于水量和水位造成的水电机组减少的出力、火电因外部条件造成机组减少的出力。
9.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内可能出力的最大值。
10.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能出力
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可直接预测年平均最大可能出力或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11.可调出力
可调出力=可能出力-检修(含故障停机)机组可能出力
12.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可调出力的最大值。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的最大可能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最大可调出力=年(月)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3.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调出力
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年(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4.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Σ报告期停机检修的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内停机检修的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15.其余各统计指标按部颁《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中的定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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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现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准则》)颁发试行。
一、《行为准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师和职工应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用《行为准则》教育和要求学生。
二、各高等学校要依据《行为准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规定本《行为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也可从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本《行为准则》制定本地、本校的《行为准则》颁布实施。
四、本《行为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教育部1982年2月2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82)教政字002号文件〕即行作废。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1978年11月2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提出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应按上述规定相应地少提或不提企业基金。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石油、电力、外贸部门百分之五;
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建筑安装、邮电、交通运输、商业、水产、物资供销和其他部门百分之十;
煤炭、军工、粮食、农牧部门百分之十五。
已经实行利润留成的部门,不再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
三、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财政拨补的亏损额中提取。主管部门应提取的企业基金,须列入汇总的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库。
在考核企业是否提取企业基金和计算提取数额时,如因国家调整价格和税率,对年度计划执行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调整计算。
四、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付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百分之五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生产技术措施的,应分别纳入有关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
五、企业基金的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不得超支。要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提取情况要向职工公布,使用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计算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规定计算提取企业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有违反,当年不准提取企业基金。
七、经国家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某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本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并按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利润数额计算提取利润留成。
八、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