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1:04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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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4]32号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九、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十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二、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十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十六、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十七、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采取金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取份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记录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十九、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一、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可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图

http://www.molss.gov.cn/news/2005/0204p.jpg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 主要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计划受益人权益账户管理,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规范适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所有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不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CECS72: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缴费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的规定。

 4.2 正常缴费

主要指根据缴费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

4.3 特殊缴费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其他缴费。

4.4 支付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待遇支付方式及归属条件等的规定。

4.5 投资计划

主要指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和品种,对不同工具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

4.6 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应当取得的权益。

4.7 未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

4.8 保留账户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职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4.9 退休账户

主要指职工退休选择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为记录其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5 系统功能

5.1 系统处理业务信息

5.1.1  主要业务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主要包括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和投资计划等信息。

企业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个人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和权益余额等信息。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和企业年金计划执行等信息。

5.1.2  信息处理要求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

系统应当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大批量业务数据处理的要求,具备大批量数据交换时高效灵活的处理能力。

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的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

系统应当提供多种数据接口和输出方式。

系统应当具备灵活处理各种报表的能力。

5.2 业务处理功能

5.2.1  计划登记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主要包括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计划、收益分配周期和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等内容。

系统应当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设定多种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并支持不同职工享有不同待遇。

系统可支持企业为所属企业设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及规则。

系统可设定费用规则,并可根据费用规则计算账户管理费。

5.2.2  企业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设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

5.2.3  个人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为每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缴费基数及投资计划。

个人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账户应当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个人账户记录正常、中止、定期领取和销户等账户状态信息。

系统应当区分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税优部分和非税优部分。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证明。个人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

5.2.4  缴费处理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规则计算企业和职工缴费,并生成缴费账单。缴费账单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费账单编号、缴费周期、上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变动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上期缴费人数、本期变动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计算方法,至少包括工资比例法、定额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周期,至少包括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缴费。

系统应能通过有关接口接收缴费明细数据。

系统应能接收实际到账数据,并与缴费账单数据进行匹配。能够跟踪未匹配缴费,并对未匹配缴费进行重新匹配。

实际到账金额高于缴费账单金额时,系统可把实际到账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应缴费总额,将缴费作为已匹配处理;另一部分可为企业超额缴费,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

系统应能区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并能区分正常缴费和特殊缴费。

系统应能跟踪、提示逾期未缴情况。

系统应能根据投资计划,计算分到各类投资账户的金额。

5.2.5  支付处理

系统应当支持职工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等支付处理,并记录支付原因。

系统应当根据不同支付规则,计算受益人实际应当享受的权益,将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退出计划日期、退出原因、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支付金额。

系统应当支持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系统应当按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处理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或分给计划成员等。

5.2.6  个人账户转移

系统应能支持企业或企业年金计划变更造成的个人账户信息的转移。

系统应能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余额信息)转移至保留账户或退休账户。

系统应能处理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和不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若转移前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买卖,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没有变动;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系统应当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并记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变动信息。

系统应能追踪本系统内的个人账户转移前的个人账户信息。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结算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转移金额。

5.2.7  投资转换

系统可支持投资转换。

系统应能根据受托人的电子或书面投资转换指令,计算转出、转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金额, 并记录有关信息。

系统应能汇总所有转出、转入指令,计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当日总的转出、转入金额。

系统应能在指定日期完成转出、转入处理。

系统应能生成投资转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转出投资账户代码、转出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出日期、转入投资账户代码、转入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入日期。

系统可根据新的投资比例处理未来缴费的投资。

5.2.8  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金额计量或按份额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周进行收益分配,也可支持按日进行收益分配。

采用金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用份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记录当日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系统应当保留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收益记录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记录。

5.2.9  计划变动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支付、投资转换等生成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汇总。

系统应能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和,并与托管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对。

5.2.10 计划转移或终止

系统应当支持更换账户管理人的计划转移,并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导入或导出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及相关账户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转移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支付、转移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实际转移金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转移明细。

系统应能处理转入的计划信息及该计划内账户信息,并核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数据。

企业年金计划转出后,系统执行销户处理,自动记录账户转移日期,并按法规要求保存有关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终止报告。计划终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名称、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年度支付、终止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权益明细。

5.3 账户信息披露

5.3.1  报表管理

系统应能生成服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监管报表等报表。

服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个人计划证明、缴费账单、个人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计划终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个人及企业季度/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

个人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期末余额。

企业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亏损、期末余额、期初账户数、期末账户数、管理费支出。

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账户代码、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

系统应能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生成内部管理报表,用于账户管理人日常管理和业务统计。

系统应当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生成监管报表。

5.3.2  查询

系统应能及时更新数据,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查询。

查询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及统计信息。

系统应当设立多级授权,严格控制查询权限,保守账户信息秘密。

系统应当支持查询结果打印。

系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语音应答、传真、电子邮件和短信等不同方式,提供至少一年以内账户信息等查询服务。

5.4 数据接口

系统可提供电子数据接口,实现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缴费信息和投资信息在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换。

5.4.1 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工资(可选)、相关收入(可选)、缴费基数、投资计划、税务代码(可选)、缴费规则生效日期、支付规则生效日期和投资计划生效日期。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缴费类型、企业缴费、个人缴费、缴费起始日期和缴费结束日期。

5.4.2 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缴费账单编号、缴费日期、缴费到账日期、缴费金额、匹配状态(准备、未匹配、已匹配)、匹配日期、缴费类型。

交易信息:投资账户代码、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日期。

计划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账户代码、投资账户名称、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计算日期。

5.4.3 账户管理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转出/入的受托人编码、转出/入的账户管理人编码、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企业转出/入权益余额、个人转出/入权益余额、转出/入日期。

5.4.4 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应能包括以上内容。

6 系统运行环境

6.1  硬件平台

6.1.1  计算机机房

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标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和GB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供电系统应当采用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确保关键业务处理。

6.1.2  计算机设备

系统主机最低应当采用高可用性、高扩展性的小型机或同等级别的计算机,具有容错特性,运用双机、集群等容错技术。

系统主机可用性达到99.9%以上,每年平均非正常停机时间小于6小时。

系统应当采用专用高扩展性存储系统,存储容量支持TB数量级。

6.1.3  局域网络

机房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主机网络端口速度应当达到千兆。

运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应能与其它内部网络实现逻辑隔离,并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隔离。

6.2 软件平台

系统主机操作系统至少达到C2级(含C2级)安全级别,不易受病毒感染和侵害,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故障恢复功能。

系统应当采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软件,支持企业级海量数据访问。

6.3 数据管理

为保证企业年金业务数据安全,应当配备安全可靠的备份设备,可将数据备份到不同介质。

备份介质可采用硬盘、光盘和磁带等,至少应当有两种不同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

备份数据应当异地保存。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当具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和防盗设施。

系统应当具有灾难恢复计划,业务恢复时间应在灾后48小时之内。

7 风险控制

7.1 系统功能风险控制

7.1.1  权限控制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控制功能,通过用户操作口令、多层操作权限设置和应用功能管理等保证系统操作的安全。

7.1.2  数据检查及验证

录入关键业务数据和系统参数应当经过复核才能正式提交系统处理。系统提供二次录入和目视审验两种复核方式。

对手工录入数据以及批量导入系统数据,应能根据配置规则进一步验证数据,对错误数据系统应能及时提示与预警。

对错误数据,应能提供差错处理功能,跟踪管理并纠正错误数据。

7.2 运行环境风险控制

7.2.1  网络安全

应当配备防火墙设备,防范非法探测和入侵,安装防病毒软件防范计算机病毒。

应当对互联网等非可信传输途径传递的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

可配备入侵检测设备、软件等,主动防范入侵风险。

7.2.2  系统备份

应当具有完善的备份策略和手段,提供历史数据备查。

应当采用双机热备方式或集群方式,保证系统崩溃时能够快速恢复。

应当具有完善的远程灾备方案,满足企业年金系统的高可用性要求。

7.2.3  冗余设备

主机设备应当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网络设备应当具有冗余备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 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 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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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行业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菏泽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的;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授高超技术。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县区从县区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属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按下列程序选拔产生:(一)市、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选拔首席技师公告。(二)市、县区所属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推荐首席技师人选名单,在单位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区或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办公室。
  自由职业者按隶属关系也可直接到市或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申报。(三)县区、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单位推荐的首席技师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单位提交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菏泽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对综合考查合格的拟出人选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经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推荐申报菏泽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一)《菏泽市首席技师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第十二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菏泽市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菏泽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档案,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二)管理期间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菏泽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文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应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本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工作实践,我认为要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
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碰到钢材市场经营户占道堆放钢材严重影响交通的问题,周围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由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题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责令先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到期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处罚,做到从严执法,不偏私。在处罚上坚持公正,不能孰轻孰重,即使个别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态度粗暴,我们也要说明情况,晓之以理,而不仅仅扣没有关物品了事做到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周围群众和经营户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