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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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10号



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实现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市电子公文交换的应用及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制作并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政府文件。
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实现本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和信息传递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活动。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应使用市政府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及相关设备,并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换。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通过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和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交换格式应符合《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在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过程中,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使用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有效的电子公文,具有不可抵赖性。
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和信息负责。
第十条 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各使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取得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帐号和密码。
电子印章的制作应当和各机关现行物理印章完全吻合,其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8336-200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和GB/T17903-1999《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帐户、密码的保管工作。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存取操作,并按本单位用印规定使用,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进入各使用单位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到达时间的,可从电子公文上的电子印章数字日期戳来确认。
第十三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发送错误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催办或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各使用单位办公室(或机要室) 自动向广州市档案馆内部网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须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必须配置相应的系统设备,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档案库。电子档案库的文件如果被借调和流通,必须具备自动清除和涉密追踪的能力。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足够容量的暂存存储器,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齐全。
第十七条 复制电子公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经有关机关领导或者文秘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二)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当注明制作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需要电子复制的,应当进行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拷贝后备。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等同纸质公文的使用和保存。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需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等同纸质公文的销毁,需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介质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I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涉密电子公文应标明相应密级标识。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处理。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后,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和信息应按国家保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绝密级公文及信息不得在任何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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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续派医疗队的换文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府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续派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27日)
              (一)我方去文

桑给巴尔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卫生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间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三千五百坦桑先令(3,500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如遇桑给巴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节、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中、桑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桑给巴尔领事
                              陈伴年
                             (签字)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
                             于桑给巴尔

              (二)桑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
陈伴年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来函,敦请我国政府确认函中所述内容。
  在此我谨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确认,同意来函所述的内容。您二月一日来函及本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桑给巴尔卫生部
                            首   秘
                             苏莱曼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




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9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分成部分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安排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市级部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忻州市政府为市级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分成部分的收支预算管理,市政府发展和改革委部门负责基金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 基金分成部分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它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它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七条 基金分成部分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市政府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根据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市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市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条 市级分成的基金,首先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的配套,再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基金分成部分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分成部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经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报送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市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分成部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基金使用管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政府责令撤消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要求,成立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




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李平社 市长




副组长:秦新年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刘银栓 市政府秘书长




王炳升 市发改委主任




张高栋 财政局局长




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张勇强 市国资委书记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玉根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赵润林 市教育局局长




武恩良 市审计局局长




吕毓卿 市林业局局长




田斌文 市水利局局长




高益民 市建设局局长




罗荣华 市环保局局长




郭永发 市地税局局长




王明生 市物价局局长




韩 春 市煤管局局长




李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