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调研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办公室以文辅政的工作水平/王伶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9:07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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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调研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办公室以文辅政的工作水平

王伶俐


以文辅政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修武县检察院办公室在认真做好各项事务性服务工作的同时,坚持把以文辅政放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位置,突出抓好以信息、调研、领导文稿为主的文秘综合工作,以此带动办公室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搞好调研,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我们把为领导出主意、当参谋作为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深入业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领导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展开调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积极行动,深入到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全县30多家主要民营企业中,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修武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受到了我院领导班子重视。我院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县做出了公开承诺,公布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十项承诺》。并以河南省大通物产有限公司为试点建立了“检民共建单位”,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号召全县其他部门借鉴学习我院的做法,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二是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展开调研。今年,高检院提出了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总体要求。我们根据省、市院的指示精神,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工作,经过调研,写出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的汇报,详细阐述了从十个方面做好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的做法,对全院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决策依据。
我院办公室根据“足够的数量,较高的质量,极强的时效”这一要求,围绕领导,业务科室,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加强信息反馈,为领导进行决策和和指导工作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服务于检察政务、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只有切实贴近实际,及时报送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情况,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功能,起到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端正态度信息报送的态度。首先,摈弃信息功利主义。信息具有一定的宣传功用,但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宣传检察工作,而是要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因而上报信息时不能仅停留于“报流水帐”,而要进行分析、提炼,真正把对领导决策、以及对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送,既报喜,也要报忧。其次,不片面追求信息的数量。信息数量往往取决于一个地域和部门的信息承载量。数量只是信息工作的表象,真正决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要看真正对领导决策、以及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参考借鉴程度。为了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我们及时公布市院下发的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组织报送重点信息,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全面收集情况,发现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质效。
为了确保信息文秘工作优质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信息文秘工作以文辅政的作用,我们建立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的运行程序和把关制度,对文稿的起草、修改、送审、签发、校对、印发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重要文稿如工作总结、工作意见、重要文件等,一般要先请院领导谈思路、出题目,办公室根据领导意图认真构思,初稿形成后经院领导班子讨论、修改,最后交检察长签发。二是坚持信息通报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对信息报送情况及上级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下一步信息工作提出要求,推动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坚持信息跟踪落实制度。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督办落实。如2003年,我院监所检察科反映的“非典”时期我县看守所防非措施应引起重视的信息,检察长当即批示,要求“确保稳定,尽快采取措施”。根据检察长的批示,办公室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并续报情况,通过协调几个部门积极配合,使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解决。由于理顺了机制,规范了运作,从而保证了办文工作的高效运转,办文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四、强化素质,提高信息文秘人员的工作水平。
做好办公室工作,提高文稿水平,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文秘队伍。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狠抓文秘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加强学习。建立了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文秘人员每周一上午和每周五下午集中利用半天时间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并利用两个晚上学习业务知识和报刊相关文章。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撰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并定期对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读书报交流会和学习笔记展评。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办公室人员参加自学、电大等学历教育,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目前。办公室人员已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秘工作人员已全部达到本科文化程度。二是组织培训。信息文秘工作要求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技巧,办公室积极为文秘人员提供学习进步的机会。我院每年都要请市院、上级党委、报社的领导专家讲课,针对各部门信息写作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指导,做到了写练结合,提高了文秘人员的写作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三是关心爱护。我们坚持人性化管理,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办公室工作的全过程,办公室主任与干警之间、干警之间经常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及时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达到协调统一、齐心协力干好工作的目的。同时,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干警解决了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较好的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目前,整个办公室已经形成了“比工作、比贡献、讲团结、讲奉献” 的良好氛围,大家都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入到工作中去,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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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
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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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子| 苗木 | 球茎 |
|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 | |
| | |(吨)|(万株)|(万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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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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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 70| 60 | |
|----|-----------------|---|----|----|
| 4 |松、杉、柏类种子 | 30| 8 | |
|----|-----------------|---|----|----|
| 5 |桉、相思类种子 | 1 | | |
|----|-----------------|---|----|----|
|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 30| | 60 |
|----|-----------------|---|----|----|
|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 |
|----|-----------------|---|----|----|
| 26 |百合种球 |3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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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唐草蒲种球 |200| |500 |
|----|-----------------|---|----|----|
| 32 |三叶草子 |120| | |
|----|-----------------|---|----|----|
| 33 |羊茅子 |700| | |
|----|-----------------|---|----|----|
| 34 |早熟禾子 |700| | |
|----|-----------------|---|----|----|
| 35 |黑麦草种子 |500| | |
|----|-----------------|---|----|----|
| 38 |狗牙根种子 |120| | |
|----|-----------------|---|----|----|
| 40 |剪股颗种子 | 30| | |
|----|-----------------|---|----|----|
| 43 |草坪种子 |180| | |
|----|-----------------|---|----|----|
|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 65|930 |680 |
|----|-----------------|---|----|----|
|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32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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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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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本市测绘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市)的测绘工作。
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专业测绘单位负责本系统的测绘工作,在测绘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和所承担任务的审查工作;负责测绘产品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储存和测绘资料提供、测绘档案管理及其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本辖区测绘项目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对测量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
(六)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辖区测绘仪器设备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七)会同土地部门制定地籍测绘工作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申请测绘资格的单位,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凡市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许可证》,经测绘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测绘活动。
第六条 市外测绘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有省级测绘部门签发的《测绘许可证》,经市测绘管理部门验证同意后,方可进行测绘。
第七条 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测绘项目,应将测绘计划、技术设计书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一)测图限额:五百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二平方公里;千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五平方公里;二千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十平方公里;五千分之一地形图,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
(二)控制测量:三、四等平面控制测量,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5秒三角或I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面积为十平方公里;三、四等水准测量,长度为五十公里。
第八条 测绘必须采用国家控制系统或城市独立控制系统,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测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成果成图,避免重复测绘。
第九条 达到或超过限额的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技术总结和测绘成果目录。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实行验审制度:
(一)承担经营性测绘任务的,由省、市测绘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进行验审,合格后由测绘单位将有关资料一并交测绘管理部门存档;
(二)承担指令性任务并属城市基础测绘资料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检查验审。
未经检查验审的成果目录一律不准归档和提供使用。
第十条 凡编制出版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包括普通地图、政区地图、综合地图集、专题地图、旅游图、交通图、教学地图),应征得出版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样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印制成的地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完成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限额测绘任务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成果目录,由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测绘管理部门可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其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提供。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测绘档案、资料管理应实行专人、专库房、专柜管理,测绘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各种保密测绘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使用单位领取或借用保密测绘档案、资料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时,需经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过程中按原件密级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测绘档案、资料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每年年终向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测绘档案资料目录清单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测绘档案、资料的销毁,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意见,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测绘管理部门监销。销毁清单报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勘察测绘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成的永久性测量标志,须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
第十八条 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定期踏察维护和标志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由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给测量标志附近的单位指派专人保管。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定期检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严防破坏。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测量标志占地属国家征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迁。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和重建。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细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许可证擅自进行测绘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作业的,责令其停止超出部分的测绘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屡禁不止的,吊销其《测绘许可证》。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上报测绘计划、技术设计书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测绘许可证》。未按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施测,经检验为不合格测绘产品的,须予以返工、修测。拒绝返工、修测的,除责令其支付返
工、修测所需费用外,并处以返工、修测所需费用等值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以罚款外,并吊销其《测绘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出版、印刷、销售各种地图的,除责令其公告该地图无效外,没收其非法所得,销毁未出售的地图,并处以销售收入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转借、复制保密测绘资料或丢失保密测绘资料的,追究违反规定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挪动、拆毁测量标志的,除责令其赔偿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外,并处以上述费用的50%以下的罚款。破坏、盗窃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向违法者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决定;本细则规定的经济处罚按本市有关收费罚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4日